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有關標志非商業使用規則
有關標志非商業使用規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共享辦奧”理念,規范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有關標志的非商業使用行為,弘揚奧林匹克精神,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冬奧會籌辦工作,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有關標志,是指:
(一)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名稱及其簡稱、會徽、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北京2022”、“Beijing 2022”等標志;
(二)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及其簡稱;
(三)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申辦委員會的徽記等標志;
(四)北京冬奧組委享有專有權的其他標志。
第三條 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在非商業活動中使用有關標志的行為。
涉及眾籌等資金募集行為的活動,不屬于本條前款所規定的非商業活動。
第四條 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法人或者組織,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可以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
第五條 非商業活動的參與方不得借參與非商業活動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國際奧委會、國際殘奧委會和北京冬奧組委各層級贊助企業(以下簡稱贊助企業)除外。
第六條 申請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的,應當在使用前10個工作日內登錄北京冬奧組委官方網站下載、填寫申請表格,簽署有關承諾,并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交。
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負責對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的申請進行審核。必要時,法律事務部商秘書行政部、新聞宣傳部、市場開發部、文化活動部或者其他部(中心)處理。
對符合條件的,北京冬奧組委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許可。
第七條 北京市、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法人和工會、團委、婦聯等群團組織可以直接向北京冬奧組委申請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的長期許可。
北京市、河北省行政區域外的省級體育、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機關法人和工會、團委、婦聯等群團組織,經北京冬奧組委各部(中心)推薦,可以申請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的長期許可;各部(中心)對其推薦的使用人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行為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八條 獲得許可的使用人應當按照許可的范圍和簽署的承諾使用有關標志,遵守北京冬奧組委制定的有關標志使用的技術規則,并遵守下列規定:
(1)活動名稱、現場以及相關宣傳材料中不得出現贊助企業之外經營者及其產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品牌、標識或者專有元素;
(2)提供的食品飲料、服裝,或者玩具、紀念品等任何形式贈品的,應當是贊助企業、特許企業的產品或者不展示任何經營者專有元素的產品;
(3)不得有任何侵害北京冬奧組委有關標志專有權的行為;
(4)不得協助贊助企業之外的經營者實施足以引人誤認為其與北京冬奧組委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九條 北京冬奧組委各部(中心)經批準以北京冬奧組委或者各部(中心)名義開展或者組織非商業活動,可以直接使用有關標志。
各部(中心)以主辦、承辦、支持等各種名義參與有關活動,可以直接使用有關標志。
各部(中心)在前述活動中使用有關標志,應當遵守標志使用規則,并對有關標志使用的合法合規承擔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新聞媒體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宣傳報道中再現或者引用有關標志的,依法不需要辦理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則,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范圍或者簽署的承諾使用有關標志的,北京冬奧組委有權要求使用人糾正不當使用行為或者撤銷對其許可;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則由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有關標志非商業使用申請許可等事項的說明
為方便社會公眾理解《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有關標志非商業使用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特就北京冬奧組委有關標志非商業使用申請許可等事項做如下說明:
1.什么單位可以申請北京冬奧組委有關標志進行非商業使用?
答:申請非商業使用北京冬奧組委有關標志的主體,僅限于非營利法人或者組織,比如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事業單位等。
2.什么是非商業活動?
答:本規則所說的非商業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這些活動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和商業展示,除非宣傳展示的是國際奧委會、國際殘奧委會和北京冬奧組委各層級贊助企業。
3.北京冬奧組委有哪些有關標志?
答:北京冬奧組委有關標志,就是由北京冬奧組委享有專有權的標志,比如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名稱及其簡稱、會徽、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北京2022”、“Beijing 2022”等標志;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申辦委員會的徽記等標志;以及北京冬奧組委享有專有權的其他標志。
4.如何向北京冬奧組委提出申請?
答:首先,您應當登錄北京冬奧組委官方網站首頁,找到“有關標志非商業使用規則”的鏈接并點擊進入該頁面。
其次,認真閱讀網頁上的規則,下載并填寫《北京冬奧組委有關標志非商業使用申請表》和《北京冬奧組委有關標志非商業使用承諾書》,并按要求準備該非商業活動的方案及有關標志使用的實施例。
最后,在活動開始至少10個工作日前,將上述文件和材料的掃描件發送至北京冬奧組委有關標志非商業使用申請專門郵箱(fsysq@beijing2022.cn),工作人員會按照《申請表》填寫的聯系方式聯系您。
5.北京冬奧組委接到申請材料后會如何審核?
答: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負責對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的申請進行審核。如果文件和材料不夠清晰完整,工作人員還會要求您補充相關資料。
對于下列情形,北京冬奧組委將不予許可:
(一)該申請人不屬于本規則所稱使用人,或者申請活動不屬于本規則所稱非商業活動的;
(二)不符合規則第七條的規定的;
(三)申請人提供的信息不清晰、不完整,并拒絕提供補充材料的;
(四)申請人雖補充材料,但提供的信息仍然不清晰、不完整的;
(五)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的;
(六)北京冬奧組委認為應當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對符合條件的,北京冬奧組委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許可的書面回復。
6.該如何辦理長期非商業使用北京冬奧組委有關標志?
答:北京市、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法人和工會、團委、婦聯等群團組織,可以直接向北京冬奧組委申請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的長期許可。北京市、河北省行政區域外的省級以上體育、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機關法人和工會、團委、婦聯等群團組織,擬長期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的,可與北京冬奧組委對口部(中心)聯系,經相關部(中心)推薦,可以申請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的長期許可。
7.如果未經許可,或者未按許可范圍或者簽署的承諾非商業使用北京冬奧組委有關標志,會不會被追究責任?
答: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范圍或者簽署的承諾非商業使用有關標志的,北京冬奧組委有權要求使用人糾正不當使用行為或者撤銷對其許可;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