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機構: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
批 號:游泳字[2011]162號
通過時間:2011年8月8日
第一條 為推動游泳運動的普及與提高,鼓勵群眾參加游泳健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游泳鍛煉等級標準(簡稱《游泳鍛煉標準》),適用于開展游泳活動的各級組織和機構,實施對象為全民。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制定、修改《游泳鍛煉標準》,國家體育總局游泳業務管理機構實施《全國游泳鍛煉等級標準實施辦法》,中國游泳協會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總政文化部,各游泳協會,各行業體協,各體育院校(以下簡稱各體育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宣傳、指導、管理并組織本地區(部門)各基層單位的具體推行工作。
第五條 大、中、小學可把《游泳鍛煉標準》的施行工作與素質教育、體育課緊密結合起來,以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全面發展。
第六條 《游泳鍛煉標準》的項目設置采用達時項目和達距項目兩種。
(一)達時項目:采用一種泳姿在規定時間內游完規定距離,即可確定相應達標等級。
(二)達距項目:采用一種泳姿在規定距離內游完全程,即可確定相應達標等級。
第七條 《游泳鍛煉標準》的等級設置
在小學生、中學生、成人女子、成人男子四類人群均設五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一)小學生、中學生
五級、四級:不限泳姿連續游完規定距離。
二級、三級:采用一種泳姿在規定時間內連續游完規定距離。
一級:除混合泳項目外,其它項目均采用一種泳姿在規定時間內連續游完規定距離。
(二)成人女子、成人男子
五級:不限泳姿在規定時間內連續游完規定距離。
二級、三級、四級:采用一種泳姿在規定時間內連續游完規定距離。
一級:除混合泳項目外,其它項目均采用一種泳姿在規定時間內連續游完規定距離。
(三)達到《游泳鍛煉標準》者,可授予相應等級標準證書、證章。
第八條 舉辦達標活動的游泳池館條件
(一)泳池標準長須為50米或25米,基本建設符合國家標準《GB19079》。
(二)建立各項管理制度。相關救生設施設備齊全完好,各項安全、警示標識醒目。
(三)配有相應數量的游泳教員、救生員、泳池水質管理員等業務人員。
(四)體育、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大、中、小學的游泳池、場、館。
(五)榮獲全國“游泳之鄉”、“先進游泳池館”稱號的單位、中國游泳協會命名或指定的游泳訓練和培訓基地。
第九條 達標成績認定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或俱樂部舉辦的游泳比賽。
(二)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所組織的達標活動。
(三)達標者可從出發臺上、池邊或水中出發。
(四)達標者在轉身和抵達終點時的手或身體任意部位必須觸及池壁。
(五)達標者在游程中不得站立于池底休息和借助其他物體游進。
(六)各級別達標成績記錄至百分之一秒。
(七)達標成績須經達標活動裁判長或二級以上的游泳裁判員或持有中國游泳協會游泳教員證書者的簽字,方為有效。
第十條 獲取證書、證章的辦法
(一)游泳者達標后可在組織達標比賽的機構辦理領取相應的等級證書、證章手續。
(二)游泳鍛煉達標者可同時持有多項、多級別游泳鍛煉等級證書和證章。
第十一條 各類證書和證章由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中國游泳協會統一制作。審核頒發工作委托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獲得證書和證章頒發資格的組織負責。每套證書和證章僅收取工本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1年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全國業余游泳鍛煉標準實施辦法》同時廢止。